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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草学院学生违章用电用火处理办法

2016-10-11  阅读:10843  10:08??

为了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,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,确保用电合理、安全、正常运行。根据《学生手册》等相关管理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学生要树立“珍爱生命、关爱健康、和谐发展”的意识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,增强“安全第一”的安全防范意识,提高自我管理、自我保护能力,防止火灾、严重触电等事故的发生。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指导,正确使用和维护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及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,有责任、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章用电用火行为,杜绝违章用电用火。

第二条 凡是在学生宿舍等公共活动场所用电用火有下列行为者,则视为:

(一)违章用电

1.在学校宿舍区内存放、拥有或使用未经学校批准的电器(如微风吊扇、充电电筒、应急灯、电炉、电饭锅、电热杯、热得快、电吹风、电夹板、电烫斗、电热毯及其他类似电器等);

2.在学生宿舍楼内私拉电线、私装插座;

3.损毁和私自拆装、挪动学校安装的固定用电设施;

4.在学生宿舍楼内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、无安全合格证书的伪劣电器;

5.学生离开宿舍楼房间,未将用电器电源切断;

6.违反有关安全用电的其他行为。

(二)违章用火

1. 未经学校允许在学生宿舍楼内或其他公共场所使用酒精炉(灯)、煤油炉(灯)、蜡烛等明火用品;

2.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点燃蚊香等易燃物品未进行妥善处理;

3.在学生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吸烟,尤其是在学生宿舍楼房间内卧床吸烟、乱仍烟头;

4.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,或未经批准使用篝火等;

5.违反有关安全用火的其他规定。

第三条 凡违章用电用火者或相关者,除受到下述相应的行政处理外,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资格,当年所获奖项一律撤销或追回;毕业班学生推迟办理离校手续。

1. 凡在学生宿舍区拥有或存放违章用电用火用品者,一经发现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2. 凡使用违章用电用火用品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3. 使用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直至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

4.凡提供违章电器、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,与违章同等处理;

5.凡属违章用电用火而又不能明确当事人,视情节给予宿舍长警告及以上处分;

6.违章人员众多或多次违章用电用火,或造成安全事故,给予该班班长、生活委员、宿舍长警告及以上处分,取消该班级当年度一切评优资格,当年度所获奖项一律撤销或追回;

7. 恶意拒绝检查者、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8. 知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;

9.违章用电用火用品一律予以没收。

第四条 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履行义务,对制止或举报违章用电用火行为者,给予相应表彰奖励。

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校学生。

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