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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

2024-10-08  阅读数:479 

第一条 为了维护烟草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建设优良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,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本条例所指学生包括在我院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。

第二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等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:

(一)通报批评;(二)警告;(三)严重警告;(四)记过(记过以上处分严格按照《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
第三条 对偷窃、诈骗、抢夺、敲诈勒索,非法占用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者,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,学院严格按照《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
第四条 对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视其情节,给予以下处理:

(一)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,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,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二)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,给予下列处分:

(1)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。

(2)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(含100元),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。